5月1日起實施! 預付式消費享有7天無理由退款權利
充卡容易退錢難,商家跑路維權難。預付式消費的坑你踩過嗎?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(fā)布《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》,明確5月1日起施行。新司法解釋共27條,刀刀見血,終結預付式消費亂象。西固法院法官于瀟杰分享四大亮點。
7天冷靜期。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,有權要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。商家如果再用辦卡不退忽悠你,用法律直接打臉。
霸王條款無效,預付式消費合同往往會設置丟卡不補,限制轉卡,收款不退等內容,新司法解釋明確,以上內容統(tǒng)統(tǒng)無效。特別注意的是,消費者如果要轉讓預付卡,只需要一條信息通知商家,即可產生法律效力。
跑路者嚴懲,如果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,終止營業(yè),惡意逃避退款,構成欺詐的,應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。也就是說不光要賠錢,而且還要罰得更多,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,要追究刑事責任。
舉證責任倒置,以前舉證難一直困擾消費者,例如消費合同文本,消費內容、次數(shù),預付款余額等等交易信息都在商家手中。新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商家如果藏有證據(jù),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,法院可推定消費者主張成立。
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
責任編輯:王旭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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