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?
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,離婚時房子該判給誰?4月27日,西固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判例。
男方父母出資買房,女方無權分割?
小李與小王2015年登記結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隨著孩子長大,夫妻二人愈發(fā)覺得彼此在生活習慣、價值觀念、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。2022年,小李與小王決定結束婚姻關系,并打算以協(xié)議方式離婚,可二人對共同居住房屋的歸屬始終無法達成一致。于是,小李將小王起訴至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(家事法庭)。
經(jīng)法官了解,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位于繁華地段,于2016年購買,屬于學區(qū)房。雖然面積不是很大,但房屋市價已從當初的80萬元飆升至120萬元左右。案涉房屋是夫妻倆婚后購買的,但買房的錢是丈夫小李的父母出的,而且登記在小李名下。小李認為,這套房子與小王沒有任何關系,堅決不肯與小王分割房產(chǎn)??尚⊥醺嬖V法官,小李父母當初答應買房是有條件的,要求小王早點懷孕生子,所以這套房子應視為小李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(chǎn),而不是給小李一個人的。
贈與財產(chǎn)的歸屬以贈與人意思為主
可見,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確定案涉房屋的購房款是贈與夫妻二人,還是贈與原告小李一人。在中國傳統(tǒng)的婚姻家庭觀念里,夫妻通常被視為一體,除非法律明確規(guī)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,否則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(chǎn)都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但贈與所得的財產(chǎn),在判斷是否為夫妻共有時不能和其他婚后所得等同視之,因為贈與是贈與人單方給予財物的行為,故贈與財產(chǎn)的歸屬應當以贈與人的意思表示為主。
本案中,小李父母贈與購房款的事實發(fā)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,根據(jù)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(guī)定,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(chǎn),產(chǎn)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,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贈與,該不動產(chǎn)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?!币虼?,案涉房屋屬于小李的個人財產(chǎn),被告小王無權要求分割。西固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小李的訴訟請求,確定房屋歸小李所有。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,現(xiàn)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此案雖已塵埃落定,但法官強調(diào),民法典實施后,原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隨之廢止。民法典及司法判例顯示,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資,房產(chǎn)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該全款出資屬于出資方子女所有,對應的房產(chǎn)屬于出資方子女所有,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;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,夫妻共同償還剩余房款,房產(chǎn)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,該部分出資屬于出資人子女一人所有,但房產(chǎn)以及升值部分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
責任編輯:張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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